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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屆東高盃全國青棒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目的:為推展棒球運動,提升全國青棒技術水準,並達成球隊訓練與球技交流。
二、組織
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
主辦單位:嘉義縣政府、嘉義縣議會、嘉義縣棒球委員會、嘉義縣學生棒球聯賽工作小組、財團法人恆友文化基金會
承辦單位:國立東石高級中學
協辦單位:朴子市公所、國立台灣體育大學、財團法人朴子配天宮
三、參加隊伍:邀請16隊高中隊伍參賽,由承辦單位發文邀請。
四、比賽時間:98年9月21-27日。
五、比賽場地:嘉義縣立棒球場、東石高中棒球場
六、比賽制度
(一)第一階段
分四組循環賽積分制,每場打九局,勝隊積分二分敗隊積分零分,和局各得一分。五局差十分,七局差七分,即結束比賽。
(二)第二階段
由第二階段中每組取二隊,交叉淘汰,獲勝的隊伍進行四強交叉比賽。
1. 採積分制:每場之勝隊得二分,敗隊得○分,和局各得一分,以積分多寡排定名次。
2. 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⑴二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先。(二隊以上時亦同)
⑵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失分率較低者為先。
⑶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得分率較高者為先。
⑷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打擊率較高者為先。
⑸擲銅板以決定名次。
(註:因故被褫奪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均不予以計算。)
七、球員資格:具有中華民國身份,且有該校學籍之在學學生。
八、報名:
(一) 時間:參加資格賽隊伍報名日期:即日起至98年8月15日止。
(二) 方式:填寫報名表一份,傳真至05-3790054或e-mail至scm2201@yahoo.com.tw
(三) 人數:每隊含隊長20人
九、賽程:由大會抽籤排定
十、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之學生棒球規則。
十一、獎勵:
(一)團體獎:冠、亞、季、殿四名,各頒獎盃乙座。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打擊獎之計算標準:每一打者須達19打席(含) 以上,其餘均計算至決賽結束)。
1. 打擊獎:三名    2. 功勞獎:一名
3. 投手獎:一名    4. 打點獎:一名
5. 全壘打獎:一名   6. 教練獎:一名
(註一: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打數較多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者為先。)
(註二: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打擊率高者為先,若打擊率亦同時,以打數較少者為先。)
(註三: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打數較少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者為先。)
十二、附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40分鐘前向記錄組報到,30分鐘前提出攻守名單,接受資格審查,如有延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五局後容許次場球隊5人入場練習(教練1人、投手3人及捕手1人)。
(二)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三)採九局制比賽,投手受隔場限制(四局內不受此限),投球局數在五局(含)以上須隔一場, (只要投過一球,則視同投過該局),並可採用DH制。(預賽與決賽一起計算。)
(四)兩隊得分比數,5局差10分 7局差7分,截止比賽。
(五)參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各隊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違者將嚴重議處並嚴禁使用瓦斯汽笛。
(六)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並須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攻隊負責撿拾。
(七)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當日第一場比賽即無法進行時,則整個賽程順延,但賽滿五局得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八)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不得超過3人),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每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
(九)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二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暫停。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十)擊球員應在擊球區內接受教練或壘指導員指示,若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這時為死球,跑壘員不可以進壘。
(十一)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球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十二)球員出場比賽時,應備妥身分證(未參加聯賽之合法球員另須攜帶學生證)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不得填寫在攻守名單內比賽(請在開賽 提出查驗要求,比賽開始後即不予受理),違者視同違規球員,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失職人員送請有關單位議處。
(十三)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十四)球隊比賽時,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20)之球衣比賽。隊長球衣號碼為1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教練球衣號碼分別為28及29號,總教練球衣號碼為30號,違者不得出場。
(十五)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樣式、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十六)報名表內之隊職員始能進入選手席,以避免產生事端。
(十七)比賽中不得有欺騙行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嚴重議處。
(十八)捕手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 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若為球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得沒收該隊比賽資格。
(十九)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臨走前,將選手席收拾整齊。
(廿十)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主辦單位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十三、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訂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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